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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学化工学院关于考试监考工作的试行办法

作者: 时间:2016-05-10


随着我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,学校分配到我院的考试监考工作任务繁重,并且监考工作大部分集中于工作相对紧张的学期期末时间,为使我院的教学工作顺利圆满完成,特制定以下办法。

1、凡属于化学化工学院的教师均应参加监考工作。

2、监考工作的安排本着公平的原则进行,对教务处下达的监考人数,教学秘书按人数比例分配到各教研室(或实验室)。

3、对分配给本教研室(或实验室)的监考任务,教研室主任(或实验室主任)确定人员后,报教学秘书备案。

4、无正当理由,已安排好的监考教师不得拒绝承担监考工作,无故不参加监考工作的教师,记一次教学事故。

5、确有困难不能参加监考工作的教师,应提前通知教研室(或实验室),并由教研室主任(或实验室主任)协调解决。

6、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“湖南工程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”。



化学化工学院

2016年5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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